简介:去年10月29日,邓某在乘公交车坐过站后,小黑起手中的整箱牛奶扔向正在驾驶员车辆的司机,造成公交车与邻接车道的小轿车撞,车上乘客伤势。7月1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公开发表宣判,邓某犯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那么,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惩处?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入你介绍有关内容,青睐读者。
2018年10月29日,南三环洋桥西公交站附近再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忽然失控,与邻接车道的小轿车再次发生交通剐蹭。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乘客与司机再次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发当天,邓某搭乘678路打算前往万芳桥,但因售票员报错车站,她没及时等候。司机在洋桥西进站时,因行驶方位距离站台还有几米,邓某传达了反感,他之后又将车向前亚伯拉罕了几米,却又被邓某谴责前门没于是以对站台。“你下不出?”司机闻邓某没什么等候的意思,之后关门跟上。
冲突旋即再次发生,邓某用手里拎着的整箱牛奶扔在司机的手部,还展开了打伤、推搡,造成司机双手离开了方向盘。虽然司机应急刹车,但仍造成了交通事故,车上也有乘客伤势。“报警,打110。”反应过来的乘客们马上抱住谴责邓某,“你这是犯罪!” 检验:乘客有几乎刑事行为能力 本案曾于今年4月17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邓某回应,她曾一段时间在公交公司工作,后来因为身患抑郁症无法控制情绪,之后离开了工作岗位。邓某的辩护律师指出,邓某患上精神疾病,公交司机仍对其侮辱、无礼,在双方早已发生争执时仍自由选择发动车辆,对事件本身也有罪过。邓某系由冲动不道德,主观恶性较重,建议法庭贬斥惩处。
经检验,678路公交车及被撞到小轿车损失为8140元,一乘客不受轻微伤。虽然邓某自称为患上精神疾病,但检验机关指出,邓某在案发时未发作,归属于几乎刑事行为能力人。
宣判:危害公共安全 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丰台法院指出,邓某坚称阻碍公共交通长时间驾驶员不道德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而对长时间驾驶员的公交车司机展开打伤、揪扯,造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不道德早已包含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未导致严重后果,予以惩处。因邓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打伤驾驶人员、妨碍安全性驾驶员的不道德,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予以从宽惩处,且不合乎有期徒刑条件。考虑到邓某羁押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大力赔偿金被害人损失,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大城经济贸易大学讲师高尚回应,本案再次发生时,公交车早已启动,且车上搭乘有十余名乘客,道路上也有大量长时间行经的车辆,邓某的不道德早已危害到了公交车的长时间行经和其他人员、车辆的安全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的不道德不足以对公共安全导致威胁,即使没导致严重后果,也不应包含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宣判后,邓某当庭回应将裁决。
什么是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法条不有可能对所有的用于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用于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二)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包含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根本性财产安全性。2、犯罪客观方面 展现出为以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未满16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蓄意。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入危险性物质罪、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纵火、决水、发生爆炸以及投入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仍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入危险性物质罪、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纵火、决水、发生爆炸以及投入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性方法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过错罪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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